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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首例伪造公司印章罪宣判

新闻来源:四川新闻网南充频道  发布日期:2008-03-26 15:09:38  [文字大小: ] 

  (苟豪 本网记者 李星星) 3月25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伪造公司印章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对公诉机关移交的公司印章1枚予以没收。

  经查,被告人杜某,男,现年44岁,高中文化,四川南充人,被捕前系四川省南充市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仪陇某公司职工建房项目部负责人。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杜某未经南充市一建筑工程总公司同意和履行相关手续报公安机关审批,前后三次擅自到南充市顺庆区莲池路某刻字店,以每枚章50元的价格,非法刻制了“四川省南充市某建筑总公司仪陇项目部”、“四川省南充市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仪陇某公司职工建房项目部”、“南充市某司仪陇职工建房工程一三标段项目部”3枚公司印章,主要用于合同签订、工程进度拨款和在技术资料上加盖。2008年2月2日,杜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公诉机关于2008年3月20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杜某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杜某伪造公司印章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其承建的仪陇县某公司职工宿舍的施工,未给本人所在公司和业主造成大的损失。现在工程尚未完工,急需杜某把工程做完使项目能投入使用,从而发挥投资效益。且其家中有七十多的父亲,一岁多的幼女需要抚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杜某从轻判处和适用缓刑。

  仪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本案具体情况,可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请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