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当你有执行案件在身,案件进度却迟迟没有进展时,你是不是埋怨法院执行不力?当看到别人收回执行款高高兴兴回家时,你是不是心急如焚?当被告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你是不是认为案子到了法院,找财产线索法院就得负责到底?很多时候,你总是在想,为什么你的案件就那么难执行,法官是不是收受好处了才会积极执行。那是你不知道,人民法院有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关于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常认为只要法院立案执行,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能很快兑现。但事实上,许多案件“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丧失履行能力。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典型案例】2015年底,六旬老人黄某在南部县某乡镇公路行走时,何某驾驶小型轿车“好意”让其搭车,借机骗取黄某9万元并挥霍一空。案发后,何某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退还黄某9万元。判决生效后,何某拒不履行,黄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该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到何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该院开展了实地调查,发现黄某曾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现又身患残疾,无固定收入来源。因何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对何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黄某年岁较高,生活十分困难。该院与民政部门积极沟通,帮助申请执行人获得了司法救助。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立即恢复执行。当然,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应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在诉前、诉中程序中,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的方式,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其次,积极收集、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财产信息等,以便执行法院核查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扩大债权受偿率。
最后,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应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做好“前端预防”。
法院的执行工作并非“万能”,“执行不能”也是当事人本身应当承担承受的社会风险。在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对执行工作有正确的认识,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对执行法官多一份理解和信任,共同营造一个理解执行、尊重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法治环境。(供稿:南部县人民法院 赵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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