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许建军 文/图)环境生态重在人人呵护,对待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必须从严从重惩处。10月13日上午,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南部县检察院起诉刘某忠、沈某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案均由南部县人民法院院长马建威担任审判长,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晓冬、副检察长袁晓春分别出庭担任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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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诉机关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渔期间使用电鱼的方式到南部县丘垭乡水磨河天然水域保护段进行非法捕鱼,被途经此地的南部县公安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收缴电鱼工具一套、非法捕捞鲜鱼9斤。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已公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元,间接经济损失1050元,同时造成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生态损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且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据公诉机关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德携带非法捕鱼工具潜入南部县大桥镇盘河村转转河段,非法捕得鲢鱼9条、鲫鱼2条,其捕捞结束返家途中,被南部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属于禁用的方法。同时,依据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全市禁渔管理工作的规定,被告人沈某德作案时发禁渔期间,作案地点为禁渔区天然保护水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5元,间接经济损失937.5元,并造成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生态损害。其行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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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忠和沈某德当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承认公诉机关所控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声称,因为不懂法,触犯了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安机关的教育,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还恳请法庭能予以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被告人刘某忠和被告人沈某德在禁渔期使用禁渔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至今未得到修复。鉴于两被告自愿认罪认罚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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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忠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和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470元的鱼苗;被告人沈某德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和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312.5元的鱼苗。
四川新闻网现场了解到,今年以来,南部县人民法院共集中审理了19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一审判决,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非法捕捞。通过此次法检两长同庭办案,旨在进一步严惩违法犯罪的同时,破除“电力捕鱼危害小,性质轻”的错误认知,让大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促进本地区水生物保护、水域生态修复和渔业可持续发展。
此次庭审,法庭还特邀到该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水产渔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分工作人员以及部分新闻媒体应邀旁听案件审理,见证庭审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