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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人民法院:不顾行车安全抢夺方向盘 两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1-07-15 08:42:30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王海静

四川新闻网消息(何苏弋 许建军 记者 曹鑫 文/图)7月14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方向盘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宋某平、被告人李某忠因犯妨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忠发现被告人宋某平驾驶的川R号牌面包车进行非法营运,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随后,李某忠在该车辆处于发动的状态下,脚踏上副驾室抢夺宋某平的车钥匙欲让其停车,宋某平不让并松开车辆刹车向前行驶,李某忠遂跳上车继续争抢车辆方向盘,双方在车内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车辆方向失控,最后撞上国道212线中央隔离带翻车,导致二被告人在内的8名乘员不同程度受伤,隔离带部分花坛及花台受损。

被告人宋某平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被告人李某忠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二被告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相关法律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