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为引导全体检察人员规范重大事项填报,厘清填报内容及范围,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在学思践悟最高检2019年8月23日印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以问答的形式展现给大家,供大家学习领会。
情形一
问:外单位人员丙,向检察人员甲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因甲并非案件承办人,甲又向同事乙过问案件情况,这种连环过问是否应当记录报告?
答: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需按规定记录报告。检察人员甲应当填写外单位人员丙过问的情形,并在记录处理情况中记录自己向同事乙过问案件经过。案件承办人乙应当记录甲向其过问案件的情况。
情形二
问:某检察院拟选拔干部,干警甲通过亲戚请托本院政治部工作人员乙予以关照,乙予以拒绝。乙拒绝后是否需要按规定记录报告?
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需按规定记录报告。
情形三
问:某公司经理得知检察院拟采购一批办公设备,遂联系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甲了解情况,请甲在采购中优先考虑选择该公司,甲是否应当记录报告?
答: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需按规定记录报告。
情形四
问:检察人员甲应朋友邀请到某处聚餐,到达该地后发现其承办的A案代理律师也在场,甲是否应当记录报告?
答: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需按规定记录报告。
情形五
问:上级领导甲在收到案件处理异议的信访材料后作出批示,要求承办人乙处理并说明情况的,乙是否应当记录报告?
答: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或者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不属于记录报告范围,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情形六
问:某政协委员甲对某地环境污染提出公益诉讼的建议,通过区政协信访室转交给本院检察长。检察长将信件批办给第三检察部主任乙,乙是否需要按规定记录报告?
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不属于记录报告范围,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情形七
问: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甲在办理某非法捕捞案件的过程中,向第三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乙了解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犯罪嫌疑人生态补偿情况的,乙是否需要按规定记录报告?
答: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不属于记录报告范围,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供稿: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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