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能够完全执行”。法院实施一切执行措施反复查找,结果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或已经完全丧失履行能力,这就是“执行不能”案件。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线上+线下”全方位的调查,但确实存在一部分被执行人完全丧失了履行能力,在法院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即“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类型
在民商事“执行不能”案件中,大致分为自然人债务和法人债务这两类。
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自始就经济能力有限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清偿能力。如申请人何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法院通过“线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外,无房屋、车辆、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额冻结银行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后,及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法律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最终,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法人债务,部分被执行人企业经济能力较差,入不敷出、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是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僵尸企业。杜某与周某、某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法院通过线下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应收账款三十万余元,但仍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执行法院又前往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已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最终,申请人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当事人要树立正确的诉讼风险意识,与他人发生涉及金钱给付权利义务关系时要做好事先调查工作,对交易对象的财产情况有所了解。发生诉讼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提前控制财产的方式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供稿:南部县人民法院 殷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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