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提出公诉,经法院一审判决,对非法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刘某等人判“民事+刑事”双处罚。
“我们知道不能非法狩猎但想点野味来吃,也想着不容易被逮住”。2022年5月10日,刘某邀约另外三人前往位于顺庆区渔溪镇的太古岛“打野味”,4人分工明确,刘某负责使用气枪打鸟,其他人负责开车、捡鸟。几人驾车沿着河坝行驶先后猎获野生动物22只。其中,斑鸠11只、灰胸竹鸡7只、秧鸡(黑水鸡)2只、野鸭(斑嘴鸭)1只、野鸡(雉鸡)1只。在回家的途中,被巡逻民警逮住。
经鉴定,刘某等人非法狩猎的22只野生动物均为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1.17万元。根据顺庆区政府通告,顺庆辖区内均为全时段禁猎区。
该案移送到顺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同步启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程序,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狩猎工具进行性能鉴定,刘某等人有无前科进行查询等,明确取证方向和取证重点。经鉴定,刘某等人非法狩猎使用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随后,顺庆区检察院以刘某等4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具进行狩猎,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其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4人犯非法狩猎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其余三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涉案气枪被依法收缴,责令4名被告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就非法捕猎行为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所猎捕的22只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1.17万元。(供稿: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谢波 李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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